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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8 来源:

蚌埠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任职资格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为培养硕士研究生而设置的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一个固定的职务层次和荣誉称号,有明确的任职条件。

(一)任职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教育方针,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等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3、能够充分利用外文科技资料指导研究生科学研究和专业外语学习。

   4、能够讲授硕士学位课程及一门与该学科、专业有关的选修课,其内容能反映本学科当前发展动态。

   5、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新增硕士点除外),了解研究生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特点、规律及学位工作的有关条例、规定。

(二)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

在达到上述硕士生导师任职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称、学历要求

硕士生导师应由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科研或临床工作经验的副教授(外单位申请者具有相当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凡196811日以后出生申报硕士生导师者,须具有硕士学位。

   2、科研学术要求

具有丰富的科研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主持省级以上(含教育厅、卫生厅)科研课题,且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公开出版专著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三类以上,参照安徽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表1)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并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确保所指导的研究生能够按计划完成科研及学位论文。

   3、年龄要求

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至招生当年的91日止,下同);年龄若超过57周岁,但未满59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可继续招生,但必须指定第二责任导师协助指导研究生工作。

   ①作为课题负责人,正在主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

   ②目前本人科研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

   ③目前仍作为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

   ④参与教育部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并在其中主持某项研究,或为教育部批准的有关学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的学术带头人或负责人。

(三)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

在达到上述硕士生导师任职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称、学历要求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3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校本部和直属附属医院的硕士生导师必须同时具有副教授职称)。

   2、科研学术要求

有一定的专业科研经验,目前承担院、市级以上课题或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主编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

   3、临床工作要求

具有高尚的医德医风,能认真履行职责,团结协作。能够独立处理疑难疾病,近三年主持开展诊疗新项目、新技术,能够规范指导下级医生开展临床工作,近三年无医疗事故,并且同行专家及患者对其诊疗技能和职业道德评价较高。

   4、年龄要求

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年龄若超过57周岁,但未满59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正在主持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新项目,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可继续招生,但必须指定第二责任导师协助指导研究生工作。

第二条 导师职责

   1、硕士生导师应学习掌握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具体规定;参与新形势下我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改革与发展方面的问题研究;努力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2、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招生、考核、奖惩、管理、就业指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参与制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结合所招收的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

   4、指导研究生进行创新性科研开题,在研究过程中要把握研究方向和课题进度,定期检查研究结果。对研究生撰写的论文进行审核,并实事求是地作出学术评价。

   5、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关心研究生学习,在严谨治学、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方面要言传身教。充分发挥学科导师组成员的集体作用,博采众长,共同培养出高质量的硕士生。

第三条 导师遴选办法

   1、每年在下达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时,由申请者填写《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经科室同意,系、部、医院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取得指导教师资格,待新生入学后,根据录取考生报到情况,确定指导教师,由学校发文正式聘任。

   2、在相同条件下,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或正在主持国家自然基金项目,优先遴选并安排招生计划。

   3、不能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研究生阶段性培养任务的,取消两年导师遴选资格。

第四条 其它

   1、硕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计划,要根据社会需要及导师自身的条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数内,由学校统筹安排招生计划。每位硕士生导师每年安排研究生招生计划不超过3名。

   2、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首次被遴选为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岗前培训,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取消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不得承担指导研究生任务。

   3、已被学校聘任的硕士生导师,本人负责培养的研究生已全部毕业,即自动解聘。

   4、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单位,符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的专家,可以申请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我校提供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汇总,提交学校,并按规定程序审查。

   5、本办法从201191日开始执行,《蚌埠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修订稿)》(院字〔200661号)同时废止。

   6、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蚌 埠 医 学 院

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