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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04-13 来源:

     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06号)的精神,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2009]1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参加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学生参保”)等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学生参保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学生参保、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协调做好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障的政策咨询、报销结算等工作,负责联系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生住院医疗费省级统筹金的申报等工作。校医院负责参保学生普通门诊的管理,及学生异地门诊就医费用的报销审核、审批工作,积极做好学生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财务处负责参保金的收缴和转出,资金管理,参保学生异地普通门诊就医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工作。各系(部)和辅导员要主动配合校资助中心做好学生参保的具体事宜。

 

    二、保费的缴付与门诊就医统筹基金的管理

    1、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及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于入学当年的9月份缴齐参保金(缴费标准暂按35//年执行),并如实填写蚌埠医学院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校资助中心于9月底前建立完善当年参保学生信息数据库,并于 10 前提交蚌埠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15

    2、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按照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3、按照要求,参保学生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办法。蚌埠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年我校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于当年1031日前拨付到学校财务专户。

    4、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普通门诊就医的药品费、医疗费。

    三、参保办理的具体要求

    1、参保学生享受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福利。学生在每年的 1015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校资助中心应及时到蚌埠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2、学生参保采取当年参保当年享受的医疗保障政策,具体时间为 91至次年8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学年为一结算年度。按校学籍管理规定已注销学籍的学生,从注销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所缴纳的参保费不予退回。

    3、参保学生须办理休学的,其休学期间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就医

    1、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与市医保中心签订定点协议确定校医院为我校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诊疗机构。参保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从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中按60%予以补助,学生自付40%。特殊情况确需转诊,须经校医院审批,办理转诊手续。转诊的普通门诊就医医药费,于就诊后3日内由本人到校医院办理报销审核,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比例予以报销。

    2、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普通门诊就医可以采取以实习队为单位,按照30/人的标准预借备用金,包干使用,待实习结束后,经校医院审核批准,到财务处报销。

    五、参保学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

    1、参保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2、参保学生门诊特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3、学生见习、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不在蚌埠市期间,需到蚌埠市所辖医疗机构之外住院,须在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在住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蚌埠市医保中心社会医疗管理科备案(电话:0552-2059648)。所发生的就医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4、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确需转院治疗的,按照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大学生身体健康的关心和爱护。学校对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级经办部门和人员,要重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关怀,全力做好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